惠东惠民村镇银行对公开户资料
日期:2018-04-17 09:05:47 打印

惠东惠民村镇银行

对公账户开户流程

一、基本存款账户

(一)定义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1)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公司的收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收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收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收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

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5.公司的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6.印章:公章或财务章、法人章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定义

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不得为其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二)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1)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公司的收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收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收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收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

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6.公司的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7.印章:公章或财务章、法人章

8.其他资料

1)单位客户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单位客户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函),并留存原件。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一)定义

 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二)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1. 以上第(2)、(3)项出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2. 注册验资账户还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3. 增资验资账户还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公司的收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收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收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收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

    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8.公司的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9.印章:公章或财务章、法人章

      10.其他资料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单位客户,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专用帐户

    (一)定义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设专用账户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二)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1)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4.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公司的收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合伙企业的收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3)信托的收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收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

    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6.公司的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7.印章:公章或财务章、法人章

    8.其他资料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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